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同一項號下的貨物,納稅人可對已銷售部分和未銷售部分進行區分,已實現銷售的部分,按照現行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實現銷售的部分,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納稅人未作區分的,可全部視為未銷售,統一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
舉例說明:某生產企業通過同一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同一項號報關出口100個茶杯。海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2025年2月25日。該企業擬于2025年3月10日就該筆貨物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情形一:2025年3月10日,該企業已出口的100個茶杯中,有20個茶杯已實現銷售,其余80個尚未實現銷售。該企業于3月10日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對已實現銷售的20個茶杯,按照現行規定申報辦理免抵退稅;對未實現銷售的80個茶杯,按照“離境即退稅、銷售再核算”辦法,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該企業在填報申報明細表時,應當注意:一是在辦理80個未銷售茶杯的出口預退稅申報時,應當在申報明細表的“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HWC-YT”標識。二是對已銷售的20個茶杯和未銷售的80個茶杯,分別使用不同的申報序號。
情形二:該企業于3月10日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未區分出口的100個茶杯中哪些已實現銷售、哪些尚未實現銷售。此時,該企業可將100個茶杯統一按照“離境即退稅、銷售再核算”辦法,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申報時,企業應當在申報明細表的“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HWC-YT”標識,并對上述100個茶杯使用同一申報序號。
政策依據: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