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同一老板名下控制多個關聯公司,有法律和稅務風險,依據是什么?
新公司法下,同一老板名下控制多個關聯公司,有法律和稅務風險,依據是什么?
法律風險的依據:
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風險提醒一:
這個條款意味著老板的一個公司甲公司若是出現債務糾紛,甲公司不再是以全部資產為限承擔債務責任,而甲公司的股東不再是僅以對于甲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甲公司的債務責任了,而是老板名下控制的其他公司,也要對甲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為你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參與實施了逃避債務的行為。
風險提醒二:
從防范法律風險的方面,假設存在關聯的話,建議同一股東名下的其他公司,不要和老板名下存在大量債務的公司有業務及經濟往來,如資金借貸、貨物買賣、及其他關聯交易等等。
稅務風險的依據:
1、個稅的風險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于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增值稅的風險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3、企業所得稅的風險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4、稅收征管法的風險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風險提醒一:
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容易出現定價不公允,不符合市場原則,帶有轉移利潤、人為調節利潤、從而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因此,稅務風險較大,而且稅局一旦發現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出現不符合市場定價原則,容易產生納稅調整的風險。
當然,只要是真實業務、正常交易、價格公允,則是允許的,但是還是要提醒你:做稅務籌劃,盡量避開關聯交易!
風險提醒二:
1、從防范稅務風險的方面,假設存在關聯的話,不要全部都是關聯交易,可以適當有非關聯的業務。價格不要平進平出。留存好充分的交易合理性的證據鏈。
2、若是特意通過關聯交易來避稅,可能會遭遇到反避稅,所以在做稅收籌劃時,一定要考慮到反避稅。因此,通過關聯交易來納稅籌劃,一定需要注意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不想被稅務局關注到,盡量減少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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